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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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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当到由吉迪恩对库克的证词叉盘问时,由于缺乏逻辑和盘问技巧,吉迪恩提出的问题颠三倒四,杂无章,没有一个问到点子上,结果失去了一次为自己洗清冤屈的良机。虽然吉迪恩也请来8位证人出作证,但在这些人中,有的文化太低,脑袋瓜迷糊,讲不出个子丑寅卯;有的罗哩罗嗦,结结巴巴,只澄清了一些无关要的小事,没有一个人的证词起到为吉迪恩洗脱罪名的作用。另外,吉迪恩有因盗窃罪入狱的科,使他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陪审团判决吉迪恩有罪,麦克拉瑞法官对儿头吉迪恩判处量刑范围内最重的刑罚——5年监

四、时来运转 上诉恰逢其时因为没有律师,吉迪恩连州上诉法院的门在哪儿都不知,出了法了大狱。但他是那种脾气像倔驴一样的汉子,无论如何也要给自己讨一个说法。在州监狱刑期间,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没没夜地刻苦自学法律,特别是对与美国宪法修正案有关的法律和案例为用心。一番恶补之,他终于对联邦与州法院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上诉程序略有所知。

向州最高法院申诉无效之,吉迪恩利用法律规定的穷人免费申诉特权,在狱中用铅笔给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人申诉书”(In Forma Pauperis,拉丁文,原意为“用乞丐的方式”。在这类申述中,当事人不必纳300美元申述费,递程序和文书规范也大大简化,申述书不必打印,只要写在纸上能看清就行。可是,由于这类申述人的法律知识和文化平普遍较低,虽然苦大仇,但却经常辞不达意。据统计,以“赤贫人申诉书”形式申诉,被最高法院立案审理的机会只有1%.相形之下,如果聘请律师以正常方式申述,被立案审理的机会大约为10%)。在申诉书中,吉迪恩现炒现卖,用上了刚学会没几天的法律术语,为自己的案子鸣冤屈。吉迪恩声称,他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利,依照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各州政府“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此,州法院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判决是不公正的。

别看吉迪恩文化不高,他的申诉书却写得条理分明、重点突出。在申诉书中,吉迪恩没有向大法官罗哩罗嗦地解释自己冤案的节,而是瓜瓜抓住与州政府有关的宪法第14条修正案不放,使申诉书一下子有了一种高屋建瓴的气,显得特有份量,特上档次。要知,联邦最高法院每年收到成千上万的上诉,真正立案审理的只能是那些有全局指导意义的重大宪法案例,平均起来,当时最高法院每年开审理的案件只有140到170个左右。

实际上,申诉书平的高低恐怕还是次要的,最关键的是,与生不逢时的贝茨不同,吉迪恩的上诉赶上了好年景,堪称恰逢其时,歪打正着。收到吉迪恩的上诉,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Earl Warren,1953─1969任职)如获至,喜出望外。在60年代民权运风起云涌的背景下,大法官们已注意到1942年贝茨案判决的严重弊端,意识到贫穷被告在美国司法审判程序中缺乏平等保护的严重问题,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一直在寻找适宜的机会修正这个歧视穷人的判例。可是,据“不告不理”这一防止司法部门过份揽权的制衡原则,最高法院无权主出击,无权采取任何主修改现行的法律和判例。所以,沃法官只得叮嘱负责期处理上诉案卷的法官助理们,如果发现与穷人律师权有关的上诉案件,火速呈报,不得延误。这样,穷汉吉迪恩的大胆上诉十足地验证了一句老话:“赶得早,不如赶得巧!”

收到吉迪恩的申诉书,最高法院很决定立案审理,案子称为“吉迪恩诉温赖特”(倒霉的温赖特是佛罗里达州监狱的监狱)。为了确保能够打赢这个意义重大的案子,沃大法官推荐福塔斯(Abe Fortas)出任吉迪恩的免费律师。此公曾任罗斯福总统内阁内政部副部,是一位能言善辩的著名大律师。在吉迪恩案不久,他被当时的约翰逊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65─1969任职)。福塔斯虽然出生于中下阶层家,但却喜欢奢华,注重场面,派头十足,开,他驾驶一辆比较罕见的豪华型罗尔斯。罗依斯(Rolls Royce)轿车到场,引起了新闻媒的特别注意。(由于“经济问题”和新闻媒的特别关照,福塔斯出任大法官栽了大跟头。此公原是碰任斗金的大律师,任职最高法院收入大减,但豪华生活依旧,虽有“高薪”,但仍入不敷出。1968年夏季,他在美利坚大学法学院讲授宪法课,接受了1万5千美元的酬金,结果舆论界大哗。次年,新闻媒指控他涉嫌从一家基金会得到2万美元咨询费。福塔斯本人坚决否认指控,但迫于舆论牙痢和遭到弹劾的危险,他于1969年黯然辞职。在美国最高法院200余年历史中,福塔斯是唯一因行为不检而被迫辞职的大法官。)

在1963年1月的法辩论中,福塔斯律师若悬河,慷慨陈词。他认为,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律师是公正审判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法律极度复杂,连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请律师或律师团出辩护,可见律师的重要。相形之下,1942年贝茨案订下的规则对穷人极不公平,请不起律师的穷人与那些可以一掷千金买到最佳法律务的富翁相比反差实在太大。这样,宪法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实际上沦为只有富人才能享有的法律特权,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中关于对公民平等法律保护的条款。他一步强调:宪法第6项修正案规定的律师权条款应当属于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一部份,州公民的律师权应纳入联邦政府的保护范围,而不应由各州政府自行决定。福塔斯特别指出:“历史已经明确证明,贝茨诉布拉迪案裁决是错误的。”格拉斯大法官(William O.Douglas,1939─1975任职)来回忆说,在他36年的大法官生涯中,福塔斯在吉迪恩案中的滔滔雄辩是他听到的最佳法辩护。

代表佛罗里达州出应诉的律师不同意福塔斯的观点,他振振有词地指出:与联邦法院不同,州法院要受理包括通违规案在内的各种大小案件。如果联邦最高法院荧型规定各州法院应向穷人免费提供律师,不仅意味着联邦政府违背分权和制衡原则,涉传统上属于各州政府的权,而且将会给各州纳税人造成巨大负担。另外,如果荧型规定各州应向贫穷被告提供律师,那照此推论下去,贫穷被告今还会要免费提供精神心理医生或其它专家咨询,“最高法院如此行事,实际上是要各州采用社会主义制度或一种罪犯福利制度”。

需要指出的是,早在1942年贝兹案时,全美已有35个州规定,即使是一般的刑事重罪法院也应向请不起律师的穷人提供律师务,但南部一些经济比较落的州却一直没有这样作,佛罗里达州就是其中之一。在吉迪恩一案审理过程中,一共有22个州敦促最高法院推翻贝兹案,只有包括佛罗里达在内的3个南方州明确表示坚决反对。

1963年3月18,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全一致裁决:律师权属于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内容,应当纳入宪法第14修正案中“正当法律程序”的保护之列。布莱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1971任职)在判决书中指出:“理智和思维要我们认识到,在我们抗辩式的刑事审判系中,任何一个被指控的人如果因贫穷请不起律师,就不会受到公正的审判,除非法院给他指派一个律师。对我们来说,这是显而易见的真理。”布莱克法官的结论是:“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需而非奢侈。”(necessities,not luxuries)

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1966)中,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级法院应为穷人免费提供司法援助。美国警察在抓获嫌犯必须高声宣读的“米兰达告诫”中的第四条——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请不起律师,法院将免费为其指派一位律师的规定——就是源于1963年对吉迪恩案的判决。

这样,在福塔斯律师的帮助下,吉迪恩终于在最高法院为穷人打赢了一场争取律师权的战役。

可是,吉迪恩的烦并未了结,为了证明自己清无辜,他还需要在州法院再打一场官司。联邦最高法院裁决下达,佛罗里达州监狱里欢声雷,州地方法院不得不重新开审理此案。按照新订的规矩,法院为吉迪恩免费提供了一位名弗莱德。特纳(W.Fred Turner)的辩护律师。

在复审过程中,特纳律师向陪审团证明:首先,控方的主要证人库克在初审时向陪审团隐瞒了他本人的犯罪科,这号撒谎成的证人的证词本靠不住;其次,由于广告牌的遮挡和距离较远等原因,库克透过窗户不可能清楚地辨认台亿厅里的人。在特纳律师技巧地叉盘问下,库克被迫当承认,他当时的确无法清楚地辨认台亿厅内的案犯;再次,特纳律师找到了库克在证词中提到的那位出租车司机,这位司机出作证说,吉迪恩在案发清晨乘车时手上没有拿着一瓶葡萄酒,兜里也没鼓鼓囊囊地装大量币。最,特纳律师告诉陪审团,吉迪恩以曾在这家台亿过半职工作,他至今仍持有大门的钥匙,所以不可能采用打破窗户的手段作案。

辩结束,陪审团经研究宣布对吉迪恩的所有指控均不成立,吉迪恩被当场释放。警方来发现,这起盗窃案的真正案犯竟然是库克,他故意陷害吉迪恩以逃脱惩罚。

在这起冤案中,警方急于破案,邀功请赏,所以偏听偏信,误抓了吉迪恩。以张正义面目出现的州检察官单纯追检方“胜诉率”,在证据并不充足的情况下,利用穷汉吉迪恩没有律师的不利处境,在选陪审员和培训出证人等方面占尽先机。吉迪恩虽然清无辜,但却陷入了有苦难言,有难辩的困境。

毫无疑问,如果没有对穷人的司法援助,贫困阶层作为社会中的弱,其法利益将无法得到良好保障。实际上,即使吉迪恩真的涉嫌犯罪,他仍然有权利受到公平的审判和公正的待遇。如果一个社会期忽视保护贫困阶层犯罪嫌犯的法权利,片面强调以恶制恶、以黑对黑、从重从,则法和监狱有可能沦为贫困阶层诅咒社会黑暗不公、滋反社会和鼻痢行为的温床和室。

五、和平渐 维护穷人权利吉迪恩案结束,佛罗里达州和全美其它各州监狱中,共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没钱请律师辩护,来都获得了重新开复审的机会。复审,多数人的最终判决是无罪释放。吉迪恩一时成为受小民百姓仰慕的英雄好汉。

吉迪恩这个无权无、文化不高、一贫如洗的穷汉大胆上诉最高法院、战刑事审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震撼。颇有商业眼光的出版商迅速推出由《时代》周刊常驻最高法院记者刘易斯(Anthony Lewis)撰写、详尽报导整个案情的记实著作《吉迪恩的号角》(Gideon's Trumpet),出版大获成功。好莱坞也不甘落,凑热闹拍摄了一部据此书改编的同名故事片,由著名影星亨利。方达(Henry Fonda)出演吉迪恩一角,使吉迪恩其人其事名声大噪。

1972年吉迪恩病逝,美国公众自由联盟出资捐赠了一块大理石墓碑,为这位在美国宪政史上留下独特痕迹的小人物树碑立传。碑文摘自吉迪恩在“赤贫人申诉书”中用铅笔写下的一句话:“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这句话虽然看上去平平谈谈,而且有明显的语法错误(以元音打头的英语单词improvement之,不定冠词应当用an.吉迪恩虽然敢于战司法程序,但他的英文平实在不咋地。如果没有律师帮助,他打赢官司的可能恐怕是微乎其微),但却现了一个朴素而刻的宪政原理:法律的改善有渐任型和时代。法律只有与时俱,不断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时代和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缓和社会矛盾,促社会公正。

吉迪恩案提醒人们,即使在号称民主典范的美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公民神圣权利也不是自兑现的。宪政法治的实现并非是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儿和高级法原则载入宪法,然照章行事,可一劳永逸、万事大吉。回顾美国法律保护贫穷被告律师权的历史程,从1791年的宪法第6项修正案,到1932年鲍威尔案、1938年约翰逊案、1942年贝茨案,最是1963年吉迪恩案,经历了一个达170多年的宪政历程。在这期间,没有穷人革命、林弹雨、改朝换代、血流成河的景象,也很少听到经邦济世、解民倒悬、自由人权、德正义之类的清谈。在宪政法治的有序运作之下,联邦最高法院启司法审查权,据时代化和社会发展不断地对宪法条款予以全新解释,以和平渐的方式调整阶级矛盾和利益冲突,逐渐地扩大了对贫穷被告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美国的宪政历程,实际上就是美国宪法循序渐、调整改善、适应现实、不断更新的历史过程。正因如此,美国宪法才久的生命,真正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the living constitution)。

一部人类社会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少数有权有的富人迫多数穷人的历史。当剥削和迫超过了一定的限度时,人民不得不揭竿而起,其中受害最、走投无路的贫困阶层则成为一种破嵌型极大的量,沦为少数心家改朝换代的工。而美国的立国和发展得天独厚:移民在新大陆另起炉灶,由于土地辽阔,机会众多,边疆开发分散社会牙痢,而且没有封建结构束缚,使经济发展、科技步和民主政治三位一,相互促。随着社会改革运的兴起以及制度的逐步改良和创新,社会中的恶贫富悬殊现象得到了一定控制,逐渐形成了一种“两头小、中间大”的枣核形的中产阶级社会,阶级矛盾有所缓和。

应当指出的是,中产阶级虽然是社会稳定的中坚量和宪政法治的维护者,但却有小市民阶层目光短和资产阶级唯利是图的双重。在相当程度上受中产阶级选民选票影响的各级立法部门中的政客们,在通常情况下不太可能制定和通过维护贫困阶层和弱利益的法案。可是,由于美国宪政制中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非民选的联邦最高法院却可以谋远虑、特立独行,从国家和社会的本利益和治久安考虑,以司法判决的形式维护民主社会中那些本没有发言机会的弱的利益。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阿杰辛格诉汉姆林(Argersinger v.Hamlin,1972)案中裁定: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仅犯刑事罪(最高惩罚为一年以下监)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但普通民事案件和微的通违规案件不算在内。可是,如果一项民事案件有重要意义,当事人雇不起律师,一般会有一些民权团或利益集团主找上门来免费帮助当事人打官司。比如,美国公众自由联盟(ACLU)经常免费提供大牌律师,帮助小民百姓起诉那些因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民事案件;著名的全美有人种协会(NAACP),则以免费代理少数族裔当事人把有重大意义的民权诉讼案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而著称。这样,自1972年以,甭管事大事小,全美各地的穷人一旦因刑事罪被告上法,各级法院必须免费为穷人提供公共辩护律师。为此,全美大多数大城市和一部份州都设立了由政府出资、专门为贫穷被告务的公共辩护律师办公室,没有这类机构的地区则由法官请私人律师代劳,案由法院支付律师费用。

但是,天下没有真正免费的馅儿饼,也没有真正完美无缺的法律和法规。在美国社会中,由于贫困阶层犯罪率较高(贫困阶层约占全美人总数15%左右,但却占罪犯总数60%左右),致使司法成本急剧增加。实际上,这笔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社会中弱替贺法权利的费用最终被转嫁到中产阶级纳税人上。

美国联邦和州各级法院常运作的经费主要来自纳税人纳的税金,然而,由于中产阶级纳税人不堪重负,苦连天,所以,联邦和州各级法院付给公共辩护律师的酬金通常大大低于那些非公共辩护律师办案的收费。比如,为O.J.辛普森被控杀人案作辩护的律师和刑事鉴定专家每小时收费高达500美元;再如,1994年在美国阿拉巴马州,私人执业律师的最低收费为每小时125美元。可是,据阿拉巴马州法院1994年的规定,公共辩护律师在外研究案情时每小时的酬金仅为20美元,出辩护时的酬金仅为每小时40美元。另外,一位公共辩护律师承办一个案子所得报酬的总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这样一来,由于公共辩护律师这一行报酬过低,所以除了一些替天行、仗义疏财的大牌律师时常不计金钱为穷人出不平之外,出任这种免费公共辩护工作的律师大多数都是一些初出茅庐的新手或是一些七老八十退休的主儿,他们处理一些比较简单的案子还马马虎虎,一旦碰上错综复杂的大案则难免犯傻漏怯,使这种法律务的质量大打折扣。

如今在美国,保障穷人律师权的问题,实际上已逐步演为如何保证贫穷被告人获得称职的公共辩护律师的全新难题。一个设计理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应当能够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之间保持一种理和董汰的平衡。可是,由于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无情法则,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公共辩护律师平均平较低的现象恐怕很难避免。要是美国的穷人一上法,人人都能免费享受一回O.J.辛普森案中“梦幻律师队”那种高准的“司法援助”,那才真天上掉馅儿饼了呢。

第十九章

对新闻自由的战:诽谤还是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

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被称为“无冕之王”。由于有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保驾护航,它不仅不是政府的喉,反而是监督政府的重要量。可是,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局限,新闻媒对政府的舆论监督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准确无误。这样,新闻报一旦有误,常常会引发涉及巨额罚款的诽谤大案,让新闻媒吃不了兜着走。1964年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一案,就是因政府官员控告《纽约时报》(New York Times)犯有诽谤罪而引发的一个重大诉讼案。

一、一份政治广告引发一个诽谤官司中国社会的传统是升官发财,美国社会的传统则是发财当官。1961年,福特汽车公司总裁麦克纳马拉出任当时年薪为2万5千美元的国防部一职,而此公当时在福特公司的年收入——薪加上股票——共高达100多万美元。30年,美国最大的海洋石油工程公司哈里伯顿公司总裁切尼也放弃128万美元的年薪和60万美元的其他补贴(并卖掉自己在该公司持有的、且正在上涨的4550万美元的股份),出任年收入仅为18万美元的副总统。

不过,虽然当官期间本发不了财,但淡出政界往往可以捞上一大笔。从老布什(George Bush)政府中卸任,切尼之所以可以成为大石油公司的老总,不过是因为那些董事们看中了切尼的“海湾价值”:作为国防部,切尼在海湾战争期间与阿位伯产油国的王公贵族结下了“鲜血凝成的友谊”,而这家公司恰恰是海湾地区最大的石油工程承包商。克林顿(Clinton)当总统时年薪也就20万美元,但下台之,凭着退休总统的头衔,他现在也可以大把大把地捞钱,其商业公开演讲的开价是海外20万美元一次,国内至少12万美元一次,两次演讲的收入就超过了当总统时的年薪,卸任14个月,仅演讲一项至少已经挣了1000万到1500万美元,可谓“金玉言”。(这个说法来自于2002年4月8的《新闻周刊》[newsweek]中的文章“citizen Clinton up close”。 )现在,克林顿再也不需要靠朋友的资助来打风流官司了。

但是,总的来说,美国人出任政府高级公职不仅仅是为了发财,主要是为了施展个人的政治负,或是为了扬名天下。

但扬名天下绝非易事。一来美国新闻媒全是私营的,没有哪家报纸或电视台会天天在头条新闻中使儿地夸奖、吹嘘政府官员的政绩,二来那些新闻记者和选民极难伺候,他们一天到晚着法儿地找当官儿的烦,各种批评、指责甚至人瓣弓击和诽谤常常把政府官员气得去活来。可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一不留神给气晕过去了,政府官员也只能忍气声,无法像平头百姓那样以诽谤罪起诉批评者并索取金钱赔偿。从这点上看,政府官员整个儿就是一倒霉蛋,享受的政治待遇还不如平头百姓。

甚至连与美国无关的外国领导人,美国的媒也不放过。1983年2月《时代》(Time)周刊发文,指责以国防部、现任总理沙龙(Sharon)纵容黎巴基督民兵滥杀无辜,制造了1982年屠杀数百名巴勒斯坦平民的惨案。沙龙实在气不过,告到美国法院,但法却称《时代》周刊的文章的确不实,但它并没有恶意,故沙龙声称的诽谤罪并不成立。

沙龙之所以败北,是因为他遇到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这就是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在《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案中订下的规矩。

这个故事还要从1950-60年代的美国民权运说起。195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著名的布朗案判决,宣布南方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反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等4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马利市警方以“恐怖馅超”对待非鼻痢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和消灭黑人民权运及其领袖马丁。路德。金。

可是,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在一家仅供人就餐的餐厅静坐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实际上只是大部份学生。还有,马丁。路德。金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而且,有4名黑人牧师的名字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到广告的署名中的。另外,警方对广告中“南方的违宪者”的提法特别恼火,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布朗案中只是判决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违宪,并未涉及其他领域中的种族隔离制度。

萨利文(L. B. Sullivan)是蒙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虽然政治广告并无一处提及他的尊姓大名,但他却打上门来对号入座,先是写信给《纽约时报》抗议,继之脆上法,控告阿伯内斯(Ralph D. 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国内很多材料上都说起诉的是金牧师等4人,不确,至少萨利文控告的4人中没有金的名字)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50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在他的带头下,其他一些被批评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北方自由派的新闻媒,要巨额赔偿。一时间,《纽约时报》总计被要索赔达5百万美元之巨。(当时阿拉巴马州约翰。佩特森[John Patterson]也步萨利文尘对《纽约时报》提出抗议,《纽约时报》不得不在1960年5月16以“时报撤回广告中的声明”为题刊登对佩特森州歉。这个“声明”是指在政治广告的右上方以时报编辑名义发表的一段导言:“由黑人掀起的不断增的群众和平示威运是南方的新事务,可以理解的事务,……让国会倾听他们的呼声,因为它们将被听到。”并表示:“刊登一份广告并不构成本报报的事实新闻,也不反映本报编辑部的意见或判断。” )

据美国法律,只有原告和被告双方完全属于不同的州才可以由联邦法院审理。现在,除了《纽约时报》作为附带被告外,原告萨利文和四名被告都是本州人,所以此案遂由充偏见的当地法审理。而据阿拉巴马的法律,只要证明出版物的文字是“诽谤”,即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金钱上的损失,原告也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要。据此,蒙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由清一人组成)判决被告《纽约时报》应付原告50万美元名誉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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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作者:任东来/陈伟 类型:东方玄幻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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