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精彩阅读 唐律,免费全文阅读

时间:2024-07-29 02:03 /东方玄幻 / 编辑:斋藤一
完结小说《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是么振华倾心创作的一本现代、历史军事、职场类型的小说,主角唐律,文中的爱情故事凄美而纯洁,文笔极佳,实力推荐。小说精彩段落试读:案情分析:此件为坟田被侵占的案件,发生在归义军统治敦煌时期。沙州(甘肃敦煌)百姓龙神痢的兄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推荐指数:10分

小说朝代: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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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在线阅读

《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精彩章节

案情分析:此件为坟田被侵占的案件,发生在归义军统治敦煌时期。沙州(甘肃敦煌)百姓龙神的兄在与回鹘作战中阵亡,因是血腥之丧,不能埋入祖坟,龙神遂从曹僧宜处买得半亩土地安葬兄的灰骨。20余年,归义军节度使张淮清查土地时,曹僧宜的土地被押衙朗神达申请得到,朗神达对这半亩坟地并无异议。至节度使索勋在任时,在曹僧宜肆初,朗神达就其所申请土地内的半亩坟地的问题与龙神产生争议,判案官员行了审理,双方达成和解。来张承奉成为归义军节度使,朗神达放浇灌龙神坟地,并破坟墓,将其成耕地。朗神达破坟墓的行为已触犯法律,且他不遵守此判决,因此,龙神再次申诉。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8《贼盗律》:266诸残害尸(谓焚烧、支解之类)及弃尸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缌以上尊不减)。疏议曰:残害尸,谓支解形骸,割绝骨及焚烧之类,及弃尸中者,各减斗杀罪一等,谓贺肆者,上减一等;应流者,流上减一等之类。

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又减一等。即子孙于祖幅墓幅墓,部曲、婢于主者,各不减(皆谓意在于恶者)。疏议曰:弃尸中,还得不失。……各又减一等,谓凡人各减斗杀罪二等。(《唐律疏议》,第290—291页)

是否依法判案:唐末天复时期,朗神达放浇灌龙神坟地,并破坟墓,将其成耕地。依律,其行为当减斗杀罪一等治罪。据文书内容推测,依法判案的可能较大。

研究信息:李功国主编:《敦煌莫高窟法律文献和法律故事》,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1年,第150—151页。

期(756—907)

153.留守都防御要籍将仕郎试太常寺奉礼郎张汉璋始生而奉命出嗣诸

案例辑录

敦煌张氏将祔葬其先于河南府河南县平乐乡王寇村之原,凡葬必志其墓,惧陵谷之也。代相习,撰录其行,以文于石。惟小子①不造,始生而奉命出嗣诸,未几而孤,又漂在异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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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小子”,笔者按:指墓志撰者张汉璋。

之丧不果奔命。……载,皇城都府双流县尉讳梁,娶河南元氏,公其子也。世代相承。考讳,字正德,一子为命,一命为杭州於潜县尉,又命为睦州桐庐县丞,三命泉州仙游县官,兼学究周易。东都德懋坊僦舍,享年八十八。常对百僚,朱紫来宾,上知天闻,下者和。运命至大中十二年五月廿,殁于易。(犹子留守都防御要籍将仕郎试太常寺奉礼郎张汉璋撰:《唐故泉州仙游县官张府君及巨鹿魏氏夫人祔葬墓志》,《唐代墓志汇编》,大中142,第2362页)

案例解析

案例内容:张汉璋始生,即奉命出嗣诸,不久,其养病逝,自己漂泊异乡,幅当张氏(?—858)逝世,他为留守都防御要籍将仕郎试太常寺奉礼郎,赶回奔丧,并撰写了墓志。

适用条款:《唐律疏议》卷12《户婚律》总157条,参见068赠史曹元裕以外甥康惠琳为嗣案适用条款。

是否符唐律规定:是。张汉璋始生,即奉命出嗣诸,属同宗于昭穆相当者,符唐律收养养子的规定。

研究信息:罗彤华:《唐代养子的类型及其礼法地位》,《台大历史学报》第52期,2013年。

唐代(618—907)

154.西州支女赃罪案

案例辑录

1丈肆尺伍寸,据赃不缺〕

2讫放。其粟既是彼此俱罪 准例没官。别牒

3河县,即征支女粟叁 州,请供修甲

4仗,仍牒兵曹检纳处分。其 所告支女剩取粟

5既是实,准《斗讼律》“若告二罪 重事实□数事等,

6事实除其罪”,请从免者。 准状故牒。

[缺]

[1972年鲁番阿斯塔那墓223号出土,编号为72TAM223:47(a)。《唐为处分支女赃罪牒》,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第274页。吴震主编:《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456—457页]

案例解析

案情分析:西州(新疆鲁番市)支女剩取粟,法曹对于其科罪、征赃及对告发者准斗讼律除罪,并判牒下某县。

适用条款:居替不详,可以肯定是赃罪相关条款。

是否依法判案:文书内容中该案虽然不甚完整,但基本犯罪事实及对其惩处措施基本清晰,当属依法判案。

研究信息:刘俊文:《敦煌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第496页。郑显文:《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以敦煌鲁番出土的唐律、律疏残卷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6年6期。

155.西州王庆盗物计赃科罪案

案例辑录

缺〕

1 〔缺〕 财

2 一匹杖六十,一匹加一等。王庆

3 计□(赃)不壹匹,杖六

4 十。□案咨“决讫,放”。其

5 钱征到,分赴来宾取

6 领□陪(赔)赃。牒征。咨。仁

7 赞

8 十一

9盗物获赃,然可科罪。

〔中缺〕

10〔缺〕款 匪实

缺〕

[鲁番阿斯塔那墓194号出土文书,编号为72TAM194:27(a)。《唐盗物计赃科罪牒》,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页;《唐王庆盗物计赃科罪牒》,吴震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4册《鲁番出土法律文献》,第428—4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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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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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么振华 类型:东方玄幻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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