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方略(出书版)约19.9万字全集TXT下载_小说txt下载_孙中山

时间:2018-08-29 13:16 /东方玄幻 / 编辑:薛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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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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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出书版)》精彩章节

丙先生得十九票,理当选

读毕,将单与主座。主座曰:“下开各位已得大多数票,当选为本会职员。”彼再宣读职员及被选者之名。经此宣读,则成为决议,而书记即记录其案,此案不能复议。

十五节其他之选举倘指名委员须即时报告,则无暇准备名单,而用票,按职分选会员,随所喜而书名,然收而按名数之。或用复选之法,初选作为指名,其法如下:一、凡得票皆作被指名者;二、以二三得最多票为被指名者;三、以限得若票以上皆为被指名者。三者之中,采用何法,须先表决。复选之法,最为公允,但略费时耳。

十六节无人当选若各职之候选者,无人能得所投票之大多数,则谓之无人当选。如是必须再选,至得有当选者为止。则如选举会,所投票共得十九:壬君得票十,丙君得票七,乙君得票二。此为壬君得大多数为当选。倘壬君所得少于十票,则为不当选,必当再投票。于是主座当曰:“候选会皆无人能得大多数,本会当再投票。”

十七节大多数与较多数大多数者,即过半数也;较多数者,即半数以下之最多数也。若只得二份票,或二候补员之竞争,即大多数与较多数实无所别;若过二数以上则大异矣。如所投票为十九数,壬君得九票,丙君得七票,乙君得三票,如是则壬君所得票为较多数,非大多数也。因十票乃为十九票之大多数也。较多数亦有得选者,如此则必于投票之先,已经表决乃可。但一切社会之职员选举,最少须有一票过半乃能当选,庶几大多数之常例。惟在人民选举官吏,则反乎此者乃为常例。因用大多数法,往往生出不之事也,故有经验之国家多不行之。

十八节团之成立恒久职员选妥之,当于下会就职。临时可申言谢会中之信任,并许尽其能务,且当注意于会员之权利及利益,而平等承认之、尊重之。自此彼称为“会”或“主座”。职员选妥,章程规则订妥,则其会即为成立,而可着手办事矣。此时职员当就职,各司其事。倘无论何时,当开会时而正式职员全然缺席者,则当宣布秩序时,无论何人皆可将秩序宣布,而使会中另举代理主座并书记以摄行会事,此则犹胜于使会众及演说者久待也。

临时会与永久会皆各有常规,以定其程序。其者则多尚普通习惯,其者则采自专家。各商团及公司会议皆当循会议规则,而无论何家所定之法,适于各社会,皆适于各商团、公司也。

第三章议事之秩序并额数

十九节循行之事开场议事,有三件必要之形式:一为唱秩序,二为宣读及认可会之记录,三为散会。此外更有常务委员之报告,皆可称为循行之事。此等事由全许可,可不用议及表决之形式而施行之。但此等非公式之举,切不宜施之于此外之事,因虽于循行之事中,亦常容人反对非公式之举者。当开会之时,会起立,稍静待,或敲案而言,曰:“时间已到,请众就秩序而听会记录之宣读。”乃坐。书记于是起而称主座,然宣读记录,读毕亦坐。主座再起而言曰:“诸君听悉会之记录矣,有觉何等错误或遗漏者否?”略待,乃曰:“如其无之,此记录当作认可。今当序开议之事为如此如此”云云。倘有人察觉记录之错误,当起而改正之。发言如下,曰:“主座,我记得所决行某案之事乃如此如此。”倘书记以为所改正者,而又无人反对,书记当照录之,而主座乃曰:“此记录及修正案,当作认可成案。”倘有异议,或书记执持原案,任人皆可议,曰“照所拟议以修正记录”,或删去或加入何字。此议经讨论及表决,而案之修正与否,当从大多数之可决、否决而定之。主座于是曰:“记录如议修正,作为成案。”

二十节议事之公式秩序凡社会或会宜采用议事之一种秩序,以为集会之标准;但其式可作通常用,非一成不者也。其式如下:

一请就秩序

二宣读记录及认可之

三宣布要旨

四特务委员之报告

五常务委员之报告

六选举

会指定之事

会未完之事

九新生事件

十本计划之事

十一散会

以上秩序,各会可随其利及方法以通之。会每次当定一录,书明各件于秩序之下,以备开会时按序提出。次及新生事件之时,会当问曰:“今有无新生事件?”如其有之,当提出表决之,或临时结束之,然着手于本之演说或其他之计划事件。倘本计划定有一定时间者,到时而诸事尚未完结,除得多数投票表决“继续行”外,当作默许,立将诸事延搁至下期会议。总之,议事之秩序,一经认可记录之可由议及表决随时止或更之,以议特别事件也。

二十一节额数定义额数乃会议办事之必需人数。在临时集会,则额数问题不发生,无论到会者多少,皆可开会。在委员会,必得过半数乃成额。在久社会,必当以法定其何数乃成额。如未有规定者,则必以大多数为成额。开会时必得过半数而乃能办事,不足额则只有散会以待下期而已。

在立法院,其事为公共质,其人员到会为当然之职务。而法院,又有强迫到会之能,则额数以多为允当。至于寻常社会,则以少为宜,因其目的在事之能办,所以当定少额,以备开会时必能达足额之数。如社友之数由五十人至百人者,其额数以九人为妙;若更少之会,则五人为额;若数百人以上之社会,亦不过十五人至十七人为额足矣。至于所定人数,又当注意于社会之种类。有种社会其社员非务者,则人数虽多,而额仍以少为宜也。其要义即在凡会员皆有到会之权利之机会,故无论雨晴皆到者,当然得办事之权利,以偿其劳;而疏忽不到会之会员,当不得更有异议也。

二十二节额数为开会之必要凡一团既定有额数,则此额为开会办事之必要条件。到开会之时,会当数到会者几人,连己能足额否。苟缺一人,则不能唱序开会,须待到足方可。倘待过时尚无足额,众可定散会之时,时到则散。下期之会亦如是,则到会者只能谈论事件,而不能议,不能表决,而无事在秩序之列,此与不开会等。会员或可催请到来以成额,然不能使之必来也。委员会之开会,亦与此同例。

二十三节开会缺额之效以足额而开会,开会会员逐渐离席,以至于缺额,则事仍照谴任行。此其意盖以为既得足额而开会,则开会仍为足额也。当此情景,所办之事可视为正当,且可行至散会之时而止。会无注意于缺额之必要,而可继续行。但若有人无论主座或会员提出缺额问题,则行立止。主座可曰:“本主座要众注意于缺额之事,而待议。”或一会员起曰:“主座,我提出缺额之问题。”此时各事当止,而数在场人数,倘有不足,即行散会。

二十四节数额数之法若额数为少数人,其出席、缺席,由主座及书记一数明,众人亦容易察悉。若额过大,当由检查员或用唱名而数之,登记在场者之多少,可立即解决额数问题矣。

立法会之议其会之额为大多数之议员,或多数之额数,可否由彼一人数在场之人数,尚属一问题。此专断之法,或为程序所规定之政所必要。但在寻常团,则用唱名之先例,以定人员出席、缺席为最允当之法。

无论何事,可发生机会致会有自然之趋而成其专断之能者,宁为限制,而不当奖励之也。

第四章会员之权利义务

二十五节会之义务会为全之公仆,非为一部分或一人而务,是故彼虽为一会之,而非一会之主人翁也。彼以事之秩序,而纠率会众,使一切皆循公正平等而行。彼维持秩序及额数,如遇秩序紊之时,当立呼“秩序!”及议则错误,当立起纠正之。彼凭议则及会章以率众,引导之而不驱策之,至达目的而已。会之义务,当严正无偏,务使大多数之意趣得以施行,而同时又能尊重少数人之权利,俾事件得迅速公当之处分,而讨论得自由不偏之待遇。贤能之会三种特质:一、果毅之,二、诚恳之意,三、顺之情。

至于详之节,主座当行其最宜于维持秩序之时,及适当于处分事件之事。彼于办事,如接述议,呈问议,及表决议时当起立,但讨论时可坐。彼发言时,称本会或本主座。彼对于会员,当承认应得地位之会员,当接述序之议,而使之得机以讨论。对于开会时当候至足额,乃能行。当依时开会,依时散会。彼当知何时为委员报告,而到时命之报告。彼当注意于特别指定之事,而于适之时提出之。所有需要事件,必当了结之,或正式延搁之,而乃能散会。

二十六节会之权利会为社中或议场中人员之一,故当有发言及投票之权。但除关于必要之事外,此种权利常多放弃者。主座可遇事加以说明,并述布事实而已。至于行讨论,则当退让主座曰:“请某君代主座”而暂为一纯素会员,乃从事于讨论。彼不必离其坐位,但当以他人为主座,如他之会员先称呼主座而发言者。言毕,乃复其主座之职。

主座有权以处决谁为应得地位者,并有权以处决秩序之争点,但如有不者,则二事皆可诉之公决也。彼可不待议,而将正式事件提出。又倘无人反对,可将循例之案,不待表决而宣布通过。且到时可由彼宣布散会。彼又可使会员将议缮写成文,又可随意打消不秩序之议。

主座非受特别委任,无权参加于委员会,而委员亦无与磋商之必要。彼非受特别委任,亦无监督之权,而此等权亦以不授之为妙。主座之权,乃指导会众,而使之能自治,而不在治之也。

二十七节会员之权利义务会员之义务,在能以竭助会维持秩序。而维持之,则当从自己始。如在会场,须戒出声,戒旁语,戒走,并戒一切之能扰会场而阻人言听者。会员当依正式而议,当持友恭而讨论,当惟多数之是从。会员地位,彼此皆一平等。表决之投票乃会员之权利,而投票当本之主张亦会员之义务也。会员讨论之权利义务,第七章另行详之。

二十八节副会并书记之权利义务副会乃备以若遇会缺座或失能而代之者。彼之职务,与会同,故当知会中之目的、之办法与夫一切议事之行为。最妙得会常请彼帮理一切事务,以资练习,庶不致使之成为废职。

记录书记之职务,乃记录当场之事,不必记录当场之言,除非有特别命意乃录言;随当将临场记录缮就正式议案。所有表决票数,须照当时结果抄录,不容稍为更易。所有否决之议,亦必录之。凡有记录,则作为案据,碰初有所争持,悉以记录为准,而不以个人之记忆或主张为准也。故凡会之记录,必当复读于下会,由众议,或投票,或默许,以表决认可,然方能成为正式议案。书记有通告委员被委事之责,并管理各种搁置及延期案件。简而言之,则帮助会料理一切事务。倘书记于记录中有错误之处,而记录已为众所认可者,则正误之人,必要指出其错点为众所意者乃可。盖以议案一经认可则成立正式案据,故必先修改错误,方许认可,是为极要之事。记录经认可之,书记当签押于记录之,如下:书记某某。书记记录之时,宜书之于册,则不必再抄。若有改正之处,可于行间加入。如所有表决之事,非得全所许,不能删之。其他职员之义务,当由各会之需要,而从会则规定之各职员,当尽本职之义务;彼不当涉他人,亦不容他人之涉也。总而言之,记录书记之义务,为专司记录;通信书记之义务,为专理文牍。与夫凡属其类者,各从而司之。若其他之事件,亦得指委其一以司之;或其务内之事件,亦可由投票或特别规定而分治之。会当监督一切,但除纠正程序之外,不当涉之。书记固不当授以重权,然而彼亦当自慎用其应有之权,而毋越分可也。

二十九节全之权限并缺席、废置、特别会等之规定夫一会之权:第一为章程并规则,第二为各种之表决之专条与章程规则无抵触者,第三为采定之议则,第四为议会之习惯。以上各条,以先为施行秩序。

职员缺席倘于会期内职员有缺席者,当早为另选新员以补之。如遇散会期内有缺席者,可待至开会时乃选补之,或于规则中定有专条以处理之。至于董事会之缺席,宜否由董事团中自行选补,殊属疑问。但委员会有缺席,则常可自行选补,因其为临时之团也。所有缺席职员,宜以他员暂代其职,以待新员之选举,而新员一经选出之时,代员即立终止其职务。

职员废置职员有放弃责任或有陨越贻于一会者,可以多数表决,而废置斯职。其废置之法,当出于有附和之议,而由投票以表决之如下:“议宣布某某事务之职从此废置”云云。此等废置之事,独关于是非利害之极端者乃行之,其他当待其职务之届期告终为妙。

三十节特务会议在永久社会之会员,当知常期会开会之时及集会之地,故通告可以不必。但特务会则异是,必当照会中表决之规定。每会员发给正式通告,此规必当励行。在常期会得足额人数,则各种表决无抵触于章程规则及时之表决者,皆可施行。惟特务会则反是,所表决之事,必先登录于传单;传单所无之事,则不能提议。特务会对于修改之事,较常期会格外谨严,而其程序与常会同。若有疑问发生,当就谨严之途以采决。特务会为应非常而设,当以少开为宜。

○卷二

第五章

三十一节议议场每行一事,其手续有三:其一、议,其二、讨论,其三、表决。此三手续,乃一线而来,无论如何复杂之程序,皆以此贯之。议者,为对于事处分之提案也。在议一场发生法之提案,必当行正式之议;倘随意谈话或随意拟议而得一般之同意者,不得收约束之效也。如命行一事,必有正式议,正式表决,始足责成受命者之遵行也。凡随意谈话,只足当议之先导,而不能代议之功能。故议者,实为事之始基也。

三十二节处事之手续以议及表决而处事,重要之步调有六,其秩序如下:

一会员起立而称呼主座。

二主座起立而承认会员。

三会员发议而坐。

四主座接述其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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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方略(出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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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中山 类型:东方玄幻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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