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无弹窗阅读 皇太极,明朝,后金-实时更新

时间:2025-08-14 23:12 /东方玄幻 / 编辑:维诺
主角是明朝,后金,明军的小说叫做《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这本小说的作者是邱心田所编写的战争、未来、经济类小说,内容主要讲述:应声之人谩洲、蒙古兵丁鞭七十,缕旗兵丁

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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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精彩章节

应声之人洲、蒙古兵丁鞭七十,旗兵丁旗管队,箭游营。如近贼营犯者,俱斩。

(20)出入营门之人,务当严查。如敢无故私行放人入营者,看守营门之人.

洲、蒙古兵丁鞭七十,旗兵丁责六十棍。如打仗之时犯者,斩。

(21)差往探信之人,如遇投诚贼人,先行禀明领兵官员。如不行禀报者,

洲、蒙古兵丁鞭七十,旗兵丁责六十棍。如不将投诚贼人解该管官,以致复行逃散者,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如将军情虚实泄漏者,照泄漏军机律治罪。

(22)大兵剿败贼,如有遗失马匹财物,务须等候大将军军令,始行派官兵收取。如不候军令,私行往夺取者,箭游营。如夺取搅队伍者,斩。

(23)凡有倚强弱,酗酒为非,不遵该管官约束者,分别鞭责、箭。

(24)营内所挖井泉,不许污,其饮马泉务须另挖,不许马匹践踏。违者,

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

(25)兵丁粮,甚宜惜,兵丁支领粮之时,以及支领之,如敢混行抛弃者,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旗管队等,如不呈报者,箭。

(26)行兵之时,如遇有草地方,俱当看明踪迹陆续行走。如有不顾队伍,左右参差混行,以致践踏路旁好草者,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扎营之时,牧放马驼羊只,如敢不在所指牧厂牧放,任意到处践踏者,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仍箭游营,该管官箭。

(27)兵丁沿途牵领运米马匹,如敢私盗一升一,并偷盗同行兵丁粮,以及毁伤盛米布袋,不行修补,以致抛弃米石者,洲、蒙古兵丁鞭L百,旗兵丁责八十棍。

(28)军器等项内,撤袋、刀、皮绳不行收拾牢固,以致遗失,并应带器械不随携带着,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四十,旗管队责三十棍,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等官箭。

(29)兵丁路见他人遗失刀、战箭等物,见物不拾,并将所抬之物不行给还者,洲、棍,均箭游营。即行拾取,禀明该管官查问给还。如蒙古兵丁鞭四十,旗兵丁责三十

(30)并无要事件,私行跑马者,洲、蒙古兵丁鞭五十,旗兵丁责四十棍,仍将马匹撤回,令其步行。

(31)兵行之时,各按队伍依次行走,无论路坦平窄狭,队俱不得过队。违者,洲、蒙古兵丁鞭五十,旗兵丁责四十棍,仍箭游营。

(32)扎营之,各营兵丁每帐仿派出一人,看蓝旗出营各自寻取柴薪,看黑旗出营各自取。兵丁出营大小者,各营守门官员头目,验明所带照牌,放出。如起更,非奉差出营者,一概不准出营。如违,洲、蒙古兵丁鞭四十,旗兵丁责三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旗管队等,不行约束者箭。

(33)夜传军令,怠慢不遵,以及巡查坐堆偷安眠,以致误更旷班者,洲、

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该管旗管队不行查报者,洲、蒙古兵丁鞭五十,旗兵丁责四十棍。打仗之时犯者,斩。

(34)兵丁在营,敢在该管官员面妄行作,骄慢无礼者,耳鼻箭游营。

(35)各营马步兵丁,呛说手所带火药,不行加谨收贮,以致超施不能著火,及携带行走之时,忽怠慢,以致抛撤,并应用之时任意糜费者,洲、蒙古兵丁鞭五十,旗兵丁责四十棍,该管旗管队箭游营。如不加谨,以致遗失者,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旅兵丁责八十棍,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旗管队箭游营。

(36)兵丁所带铅弹,务令按呛油之大小,如式制造。如铅弹不贺呛油,平演放查出,洲、蒙古兵丁鞭五十,旗兵丁责四十棍,仍箭游营,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旗管队箭游营,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箭。如系打仗之时,将此等不贺呛油之铅弹滥用者,兵丁立斩,该管委署护军校、领催鞭一百,旗管队责一百棍,护军校、骁骑校、千总、把总箭游营,营总、参领、参将、守备记大过一次。

(37)行兵之时,马驼吊膘,并牧放各项牲畜羊只之处,俱有传文,官兵理宜遵照吊膘牧放。如不按法吊膘、乘时牧放者,承管兵丁系洲、蒙古鞭一百,系旗兵丁责八十棍,该管护军校、骁骑校、委署护军校、领催、守备、千总、把总箭。

(38)沿途扎营地方所有井泉,饮马之时务须挨次往饮,毋许争先,以致壅塞。

如敢故意违犯,以致践踏污并泉者,洲、蒙古兵丁鞭一百,旗兵丁责八十棍。

(39)统兵将帅,视军务,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奏,贻误国事者,拟斩立决。

(40)将帅因私忿、媢嫉、推委、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拟斩立

决。

(41)为主帅,不能克敌,传布流言,摇众心,藉以倾陷他人,致误军机

者,拟斩立决。

——《军令),雍正九年、汉贺辟内府刻本

(三)乾隆十三年(1748年)军令

(1)统兵将帅苟图安逸,故意迁延,不将实在情形奏,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2)将帅因私忿、娟嫉,推委、牵制,以致糜饷老师,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3)为主帅,不能克敌,转布流言,摇众心,藉以倾陷他人,贻误军机者,拟斩立决。

———《清朝文献通考》卷一七九,《兵·军令》

五、军功奖赏

清统治者十分重视奖励军功,并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其目的在于鼓励戎行,振兴士气。奖励军功,一是议叙,二是赏赉。

(一)议叙

清军官兵有军功,报兵部核议,以定功赏等级,是谓议叙。凡行间将帅著有功绩,并有特旨优叙者,由兵部复议奏请,随时酌定。由统兵将帅列序官兵功绩等次造册报兵部者,兵部核实,据功绩大小,按5个等级给予不同的奖励。八旗官兵,给以印轴,称为功牌。功牌以紫绫为面,用洁厚纸,四边墨印螭文,内注明功次,在填写功绩及年月处钤用部印,编次号码。功牌尺寸有统一规定,功等越高,尺寸越大。应授世职者,移咨吏部,甄别情况,按等第授给。未达授世职标准者,由部注册,准予积算。旗官兵第功议叙者,称“功加”,其不及加等加级者给“军功记录”:一等功者,准功加一等,记录2次;二等功者,加一级,记录1次;三等功者,记录3次;四等功者,记录2次;五等功者,记录1次。立功多者,积算授以世职。凡提督有功加至十等,总兵有功加至十二等,副将有功加至十四等,参将有功加至十六等,游击有功加至十八等,都司有功加至二十等,守备有功加至二十二等,千总有功加至二十四等,俱授给一云骑尉。

对清军官兵军功议叙,分门别类,都有详息居替的规定。

1、叙八旗官兵军功之制

(1)克城

凡用云梯城,视城之大小,之难易,分等次授世职。克府城者分5等:一等叙6人,分别授一等车都尉、二等车都尉、三等车都尉、骑都尉兼一云骑尉、骑都尉、云骑尉。领战官授骑都尉,指路官(一作指示官)及箭官并授云骑尉。二等叙4人,授世职自三等车都尉以下,依次递降。领战等官与一等同。三等叙3人,授世职自骑都尉兼一云骑尉以下。四等叙2人,授世职自骑都尉以下。领战官并授云骑尉,指路官克两城者授云骑尉。五等叙1人,授云骑尉。领战官克两城者亦授云骑尉,克一城者注册。克州城者分4等,一等议叙视同克府城之二等,克县城者分3等,一等议叙视同克州城之二等,其余均以次递降。克卫城与克州城同,克所城与克县城同。克敌堡寨,则视其堡寨大小与城之等次议叙。

(2)越众

战之时,在与强敌相持之际,有能越众驱,引导众军随克敌者,叙3人,第一人咨吏部授世职,次分别给越众驱二、三等功牌,均注册。积两次三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二等;积至两次二等者,咨吏部授世职。

凡齐与敌锋之时,有于本旗行队出众冲锋,引导本旗大队随克敌者,叙3人,分别给本旗谴任一、二、三等功牌,均注册。积两次三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二等;积两次二等功牌者,准作一次一等;积至三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职。

如对敌之时,官兵战,敌仍不退,执纛人有能鼓勇首者,照越众驱例,叙3人,第一人咨吏部授世职,余以次递降。对敌时,一旗内有参领下执纛人在众参领者,照本旗谴任例,叙3人,第一人给一等功牌,余以次递降。

(3)

能超登敌舟杀贼有获者,视舟之大小,分为3等。一等舟叙5人,第一、二两人均咨吏部分别授世职,第三至五人分别给一等舟之三、四、五等功牌,均注册。积两次五等功牌者,准作一次四等,以次递加,积至两次三等者咨吏部授世职。二等舟叙4人,第一人视一等舟之第二人,授世职,其余以次递降。其功牌注明二等舟,自二等功牌至四等功牌均注册,积至两次二等者,咨吏部授世职。三等舟叙3人,第一人视二等舟之第二人,其余以次递降。其功牌注明三等舟,自一等功牌至三等功牌均注册,积至两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职。其不列等次之常舟叙3人,其功牌注明常舟,自一等功牌至三等功牌均注册,积至三次一等者,咨吏部授世职。凡在舟督战官视第二人,余官视第三人。在舟之锋校、护军校、骁骑校等视第四人,均按舟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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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

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

作者:邱心田 类型:东方玄幻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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