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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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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七品 45 45 七品典仪 12. 471 33.0352

正八品 40 40 八品荫监生 外委千总

从八品

40

40

委署军校、

委署锋校

正九品 33.1 33.1 各营蓝翎 外委千总

从九品

31,5

31.5

太仆寺马厂委

署协 额外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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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号》卷四二,《国用·俸饷》。

在京武官主要是八旗系统,待遇较高,而外省武官主要是营系统,待遇普遍较低。以俸银数额为例,同是正、从五品,正、从六品,在京武官比外省武官要高出3倍。

正俸之外,有时皇帝特令给予加俸,谓之“恩俸”,因往往双倍于正俸赐给,又称“双俸”。养廉银也是加俸的一种,是在官员薪俸低薄时的一种津贴。文职官员和武职官员在雍正年间已发给养廉银,营武职不发养廉银,但有分扣兵丁名粮作为得项,至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始照文职例发给养廉银,其数目如下:提督岁支2000两,总兵1500两,副将800两,参将500两,游击400两,都司260两,守备200两,千总120两,把总90两,经制外委、千总、把总18两①。养廉银约为官员俸薪等费的2-3倍。雍正以也列入武官的正常收入。此外,还有公费、出征俸饷等。

二、兵饷制度

兵饷是清代俸饷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按月发给士兵银、米,故称月饷。顺治初年始定饷章,康、雍、乾三朝随军制的化略有修改补充,遂成定制。清代兵饷包括八旗兵饷和营兵饷两大部分,虽银、米兼支,因兵种不同又略有差异。

(一)八旗兵饷

八旗兵饷分为在京八旗和驻防八旗两种情况。在京八旗由军、锋、护军、马甲、步兵和相当数量的工匠组成。其饷糈,由于各兵种的不同,而分别支给不同数额的银和米。

从顺治初开始,八旗锋、护军、领催、骁骑,每名月给饷银2两,匠役1两,屡有猖董。康熙初,大规模的战事已经结束,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八旗兵饷亦有所增加,至康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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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六二,《户部·俸饷·外官养廉》。

十五年(1686年)形成定制:锋、军、护军、领催、弓匠,每名月给饷银4两,骁骑、弓匠、铜匠每名月给饷银3两,皆岁支米48斛;步军领催每名月给饷银2两,步军每名月给饷银1.5两,铁匠1两至4两,皆岁支米24斛;手月支饷银2两,岁支米36斛;由觉罗补军护军者,月加饷银1两;养育兵月支银1.5两,不给米。官畜马驼,每马驼月给豆草折价银3两①。

除饷银、饷粮外,还有“行粮”制度。八旗兵士出征,其原饷仍在京城支领,而在行营中另领一份粮,称“行粮”,标准是每名兵士每月给银6两,每米8.3,马草2束,料5升;佐领每月加米8.3,银6两;骁骑校每月加银4两②。

还有一种丁粮、马乾。丁粮是支给八旗驻防官兵家粮,马乾是马草料。八旗驻防武职随军家和马匹数都有规定:将军家40名,马50匹;副都统家35名,马40匹;协领家30名,马30匹;佐领家20名,马20匹;防守尉家14名,马15匹;骁骑校、有品级笔帖式家12名,马10匹;领催、骁骑家7名,马六匹;弓匠、铁匠家5名,马3匹③。

八旗兵士,都领有世袭土地,称为“旗地”。这是清初圈占土地的一部分,分给八旗官兵,计有14万余顷④。普通士兵占田多者数十亩,少者十数亩。旗地虽然不代替兵饷,但它是旗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优待八旗官兵的一项特殊措施。

(二)营兵饷

营兵饷,也随兵种和驻地的不同而异,但共同点是普遍低于八旗兵饷。

京师巡捕营饷银,马兵月给饷银2两,步兵1两,皆月支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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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二,《国用·俸饷·兵饷之制》。

②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一,中华书局1957年版,第3页。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五,《户部·俸饷·各省兵饷》。

④《清史稿》卷一二〇,《食货·田制:》。

米3斗。此外,每马一匹,月支给豆草银2.5两①。

各省镇标马兵饷额多定于顺治朝。顺治元年(1644年)定各镇马兵月给饷银1.5两,步兵1两。四年,改定各镇马兵月给饷银2两,步兵1.5两,守兵1两,无论马、步、战、守,每名月给饷米5斗。五年,改定兵丁月给饷米3斗,此遂成定制。此外,每马一匹,冬季月支豆9斗,夏秋季月支6斗,草均30束(每束重七斤)②。师支饷与步兵同。此外,营兵也有战时发放“行粮”的做法,但无严格规定。

营兵丁的实际收入,往往比明定饷额少得多。这是因为兵饷数额还必须先减去各种扣除,诸如朋扣、赔桩、军械费、帽费、仿费、罚俸饷等。“朋扣”,即棚扣,为买补营马而设,按月扣除。计马兵月扣1钱,步兵0.5钱,守兵0.3钱。赔桩,即营马未及年限倒毙的罚款。康熙年间规定,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等地,马于一年内倒毙者赔银7两,每过一年减0.5两,五年免赔③。清廷运用这一法手段,不仅把军马的购置费用全部转嫁给营,而且使政府增加了一笔机的军饷来源。据统计,平均每年朋扣银近45万两,再加上赔桩银两,年积累,数量十分可观。此外,带兵将领的一些非法克扣,更

营士兵于饥寒苦之中。

三、俸饷制度的特点

综观清代的俸饷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族特明显,等级差别悬殊。清军的俸饷,划分为许多类别和等级。八旗和营不同,在京的和在外省的有别。八旗,特别是洲八旗将士的利益放在首要的地位。其等级差别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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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朝文献通考》卷四二,《国用·俸饷·兵饷之制》。

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五五,《户部·俸饷·各省兵饷》。

③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六五四,《兵部·马政·马罚》。

是严格、悬殊。例如,宗室系统武官的俸禄,自王至奉恩将军,凡10等2 1级;在京武官自正一品至从九品,凡9等18级;在外武官为7等14级,且俸额标准差别甚大。其中,宗室和、蒙上层贵族的俸额标准,与任何系列相比都保持着突出的高额地位。如和硕王岁俸银高达1万两,禄米1万斛,比正一品官(岁俸180两、禄米180斛)高55倍。营兵饷也只有八旗兵饷的1/3到1/2。清朝的这些规定,是要保证洲贵族的“首崇”地位和各族上层分子的特殊利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巩固以洲贵族为核心的各族地主阶级的联统治。

第二,巧立附加俸饷,控制拉扰官兵。清军官兵,除正俸、养廉银之外,还有不少名目的附加俸、饷。如八旗、营武官,有恩俸、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纸张银等补贴。官兵出征,另有战时俸饷,遇有特殊情况,还有“加赏饷银”。清朝统治者通过这些附加饷项,不仅有效地控制和拉拢了八旗、营官兵,而且对鼓励他们忠于职守和效疆场,也有一定作用。

第三,避免地方擅权,有利兵权集于中央。历史经验证明,兵权与财权有密切关系。军队粮饷如由带兵将领就地筹集发放,不仅会造成多少不一的矛盾,而且往往出现官兵只忠于将帅的现象,导致将帅擅权,对抗和威胁中央。清朝统治者将俸饷的审核、批发、奏销总汇于户部,瓜蜗饷权。户部内分司管理,都对皇帝负责。地方督虽与中央户部地位平行,但户部有皇帝授予的准驳之权,而且可以监督地方管理俸饷的布政司,使其不能分权。由于国家瓜邢饷权,避免了地方擅权,从而保证了兵权集中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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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军事通史之16清代前期军事史(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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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心田 类型:东方玄幻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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