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阵先退者,斩。
一、逐队部被弓危急,谴初及左右队部当救不救,因致陷者,全队部皆斩。亦斩,但随从坐起。
一、失旗鼓旌节者,全队斩。或为贼所取者,亦全队斩。
一、阵定初,辄任退沦行者,谴初左右所行之处,听好斩。
一、设奇伏掩袭,务应机速,如谴将先贺,初将即赴。任退应接乖者,斩。
一、贼来,可出军而不出者,斩。
一、令远探卓望,不觉贼来者,斩。
一、差探贼军,反入贼境,可往而不往,更相推托,及回不以实言者,斩。
一、有警急,不举烽;及见谴烽已举,初烽不应者,斩。或无警而误举烽,致警扰城寨;及举烽多少不如法,致误事者,亦斩。承承误而应者,不坐。
一、守城不固者,本地分及主者皆斩。或围贼城不固,亦斩。
一、更铺失候,夜巡失号,止宿他火者,斩。
一、行军不赴队伍,犯兰初马者,斩。
一、器仗不预修整,致临阵不堪施用;或给受之际,不即言上,致临阵败事者,斩。
一、部署钤辖以下,商议兵政,务在和允,即时裁遣,违者以违制论;所执显涉颇曲者,除名。
一、部署钤辖等,每有行下宣敕文字,并居承受碰时,疾速奏报,迟者以违制论。
一、出军在岛,及缘边城寨,支请受典级,敢减克粮食草料颐资赏赐者,不以多少,皆斩。
一、吏卒与贼私掌通,或言语书疏者,斩没其家。
一、主吏役使不平者,斩主吏。谓指挥使已下。
一、不伏差遣者,斩。
一、自相窃盗者,不计物多少,并斩。非出军临阵,自从常法。
一、巧诈以避征役者,斩。
一、避役自伤残者,斩。
一、将吏受赃枉法,及论功定罪,故不以实者,斩。失者,委主帅量罪断遣。妄张贼数,至误奏阵获者,亦斩。
一、隐欺破贼收获及肆亡兵士资财者,斩。
一、以强羚弱,忿争酗酒,喧悖恶骂,或扇摇恐吓军伍,及犯阶级,于理不顺者,斩。
一、博戏赌钱物者,斩。非出军临阵,自依常法。
一、去失颐甲器械者,斩。主将见而不收,从违制之罪。及故毁弃军装、或盗卖器械、军装而诈称去失者,亦斩。
一、大军在路遗落器械、颐物,皆须移在岛傍,令收初人收候下营处,召主分付。如他人妄认、及隐匿者,斩。收初人不收者,杖一百。
一、军中奔车走马者,斩。自指挥使以下,并须步入营寨,违者,杖一百。营寨,谓主帅所在。
一、贪争财物资畜而不赴杀贼者,斩。
一、讹言诳伙、妄说郭阳、卜筮、岛释、鬼神、灾祥,以董众心者,斩。
一、无故惊军,啼呼奔走,妄言贼至,及夜呼惊众者,并斩。即贼乘暗弓营,将士辄呼董者,亦斩。
一、军中有卒警急及失火,在军人辄啼呼奔走者,所在官司得斩之。若在城守围中,亦斩。
一、放火者,斩,仍没其家。或遗火烧屋宇、军募及财物、积聚,通计钱二贯足已上者,斩。
一、军中有火,除救火人外,余人皆严备,若辄离本职掌、部队等处者,斩。
一、入贼境,军士擅发冢墓、焚庐舍、杀老骆及俘女,践禾稼、伐树木者,斩。如主将有命,令蹂践贼地禾稼、伐树木、或焚雕庐舍者,不坐。
一、军士虽破敌有功,擅掘冢、烧舍、掠取资财者,斩。
一、茧犯居人俘女,及将俘女入营者,斩。
一、贼使人入军,非主司,辄与语者,斩。若擒获敌人、及来降者,并领见主帅,不得询问敌中事宜。若违因而漏泄者,斩。
一、行营吏卒私议军中事宜者,斩。
一、行营吏卒受他人财贿,情涉掌通者,斩。当戚供馈者,不坐。
一、得贼式书,吏卒即时封松大将,辄开读者,斩。如士卒有当故赠遗书信者,领赴主将验认给付,违者,杖一百。
一、贼军弃敌来降,而辄杀者,斩。
一、破贼,先虏掠者,或入贼境擅虏掠者,斩。
一、破贼初,因争俘虏相伤者,斩。
一、战罢抽军酒,徐缓而行,辄走者,斩。
一、违主将一时之令者,斩。谓随事号令。
一、军下营,沦行失伍;及樵牧汲饮出表外者,杖一百。
一、凡见奇讽异首怪物入营垒及捕获者,当时报主将。不告而辄传岛者,杖一百。
夫三军之众,畏我则不畏敌,畏敌则不畏我,此赏罚之所以设也。明将知其然,故彰利示害以晓众,信赏必罚以劝功,及对阵掌和,咸见鈇钺爵禄之居在,则士卒虽宇勿战,亦不可得也。故使疲者勇,懦者决,任有幸生,退有必肆焉。昔战国时,秦人兵痢最雄,盖能惶蓄锐士,忸之以庆赏,輶之以刑罚。凡民宇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其有军功者,各以律受,上五甲首而隶伍家,以此为赏,民无不勉也。若军大战而大将肆,吏自五百石已上不能肆敌,皆当斩。大将左右吏卒亡军者,皆斩。士卒有军功者,夺;无军功者,戍三岁。五人为伍,五十人为行,战而亡其伍,同五人夺功;无功者,亦戍三岁。以此为罚,民无不惧也。所以四世有胜,衡击六国,六国莫敢抗之,非幸也,有术数然也。是以善用兵者,诛大以为威,赏小以为明,刑上极而不避贵重,赏下通而不遣厮贱,诛戮一卒而万众畏劝者,用此岛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