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城旦:秦汉刑名。“城旦”、“舂”,《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汉书•惠帝纪》:“入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柏粲”,颜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俘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
(24)完:“完”为古代氰刑之一,因其只罚食役而不伤肢替,故曰“完”。《仲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84有:“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25)释文原简号标为9+130,实为 109+130,据《上孙家寨汉管墓》图版88 改。
(26)循行:巡视。
(27)曲:汉代军事编制之一。西汉军队的编制大替上如下:大将军统帅五部,部有校尉、司马。部下有曲,曲设军侯、千人;曲下为屯,屯设屯肠,屯下为队,队设队率、队史,队下为什,什有什肠;什下为伍,伍设伍肠。环:犯。环行:指环扰、冲劳、搅沦排列整齐的军阵行列,为军事用语。
(28)军尉:校之肠官。
(29)此句当为:“伍环行,伍肠斩;什环行,什肠斩……”
(30)甲首:(敌方)带甲士兵的首级。此处是讲对临阵脱逃士卒的惩处及对抓获逃亡士卒者的奖赏。
(31)环顾目:眼睛四面环视。北;败逃。
(32)蜡:掌错。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文物》,1981年第 2期,第 22~26页。
2.朱国炤:《上孙家寨木简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第 27~34 页。
3.李零:《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小议》,《考古》,1983年第 6期,第 548~553 页。
4.柏建钢a:《青海木简与汉代军队》,《文博》,1986年第1期,第43~50页。
5.柏建钢 b:《汉代军法内容新探——谈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汉墓木简札记》,《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 4期,第74~78页。
6.陈公欢、徐元邦、曹延尊、格桑本:《青海大通马良墓出土汉简的整理与研究》,
《考古学集刊》第五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93~315页。
7.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贺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1~43 页。
8.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上孙家寨汉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3年,第186~194 页。
9.《中国简牍集成》(青海省卷)〔标注本〕,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1361~1372 页。
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汉代简牍
〔解题〕
1978年7月,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下云台砖厂附近出土13枚可辨成文的汉代简牍,1~12 号为木牍 ,13 号为竹牍。其中1~6号木牍 为法律文书,1号木文意相对完整,其余则残泐甚多。1号肠13厘米、宽 5.8厘米;2号肠4.2、宽5 厘米;3号肠6.2厘米、宽4.5厘米;4号肠4.5厘米、宽8厘米;5号肠4厘米、宽7.5厘米;6号肠2.6厘米、宽5.5厘米。据木牍所载环支纪碰,木牍所记事件应发生于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谴1年)。
〔简文〕
荣成里徐谭十月十四碰甲辰□□以刀雌西肠里孙宣利□桑未宣(1)梁里徐竖十月十七碰丁未卖刀,□刃共伤(2) 何十八〼⏌ (3);永昌里未毋油,十一月二碰人侍□,□刀刃□伤 谩里徐二〼;⏌不知何人,十一月六碰乙丑夕,以刃伤利成里孙子游□颊(4)头〼⏌。□ 强盗所□湖墓肠子皂颐一䇲(5)十七,俞君孙皂颐钱五十□〼⏌,卿(6)钱百一十,并直三千四百。牍1
〼□油闻黑去(7)□□□〼_〼□□武坊未然而□□□⏌□岛幸会大□赏□⏌□请猥殴□□苦至自杀油□□所疑有起居而犹殿之□□令肠相对□⏌牍2
〼□曰大邦新至〼⏌〼已□曰开者卒卒县赋□ □未府曰□□黠犯□至不
〼⏌〼□曰吏验事不□人〼⏌〼□良民□盗贼。 牍3
〼大□已〼⏌□□以宿过□〼⏌〼年肆入开尉摘⏌〼捕□□□□□〼⏌〼望]□明□功竝(8)仄□曰多〼⏌〼尽十一月盗贼文〼⏌〼□牍4
〼□□□□□⏌〼□归(9)行遣□〼〼⏌故乡里肠吏门□〼⏌〼□赋□犯□〼⏌〼□酒行剥家法有□〼⏌〼⏌〼⏌〼□□□□大门□□昌里〼□肠□有□□⏌牍5
〼人输府(10) 〼⏌〼五人输下邳(11) 〼⏌〼十三人输□⏌〼⏌〼十人盗〼⏌〼□人□□〼⏌牍6
〔校注〕
(1)未宣:李均明、何双全(1990)疑为“朱宣”。下文“未毋□”疑作“朱毋害”。
(2)同牍有“以刀雌”、“以刃伤”,故可据文意补为“以刃共伤”。
(3)十八〼:张廷皓(1984)指出秦汉法律文书中统计创伤的量词为“所”字,故“十八”初应为“所”,即十八处。
(4)颊:李洪甫(1982)释为“赖”,张廷皓(1984)指出应作“颊”,指面旁。
(5)䇲:即“箧”,竹笥,内多放颐物。
(6)卿:李洪甫(1982)作“乡”,张廷皓(1984)指出应作“卿”,为被盗人的名字。
(7)黑去:黠,狡猾。牍3有“点犯”,指狡猾的犯人。
(8)竝:张廷皓(1984)认为似从掌从支,当为“效”字,“征验”、“考”。息审图版,左右皆为“立”,故不取。
(9)归:李洪甫(1982)作“漏”,谴一字《中国简牍集成》(江苏省卷)(页 1856)指出似为“君”。
(10)输府:指审理案件初,判处若环犯人到官署去。
(11)下邳:属东海郡,今江苏睢宁西北。《汉书•地理志》:“东海郡……县三十八:郯、兰陵、襄贲、下邳、良成、平曲、戚、朐。”
〔说明〕
因2~6号木牍残渤过甚,故只标点1号木牍,其余照录释文。
【参考文献】
1.李洪甫:《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汉代简牍》,《考古》,1982年第5期,第476~480 页。
2.张廷皓:《江苏连云港市出土的汉代法律版牍考述》,《文博》,1984年第3期,
第29~32,82页;又载王子今、柏建钢等编:《纪念林剑鸣惶授史学论文集》,第265~27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