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在线阅读/近代/李明晓/赵久湘/全文无广告免费阅读

时间:2024-09-03 11:44 /东方玄幻 / 编辑:龙爷
阳陵,简文,司空是《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里面的主角,作者是李明晓/赵久湘,小说主要的讲的是:(23)城旦:秦汉刑名。“城旦”、“舂”,《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汉书•惠帝纪》:“入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

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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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说朝代: 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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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精彩章节

(23)城旦:秦汉刑名。“城旦”、“舂”,《汉旧仪》:“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汉书•惠帝纪》:“入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粲”,颜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皆四岁刑也。”

(24)完:“完”为古代刑之一,因其只罚役而不伤肢,故曰“完”。《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84有:“士五(伍)甲斗,拔剑伐,斩人发结,可(何)论?当完为城旦。”

(25)释文原简号标为9+130,实为 109+130,据《上孙家寨汉管墓》图版88 改。

(26)循行:巡视。

(27)曲:汉代军事编制之一。西汉军队的编制大上如下:大将军统帅五部,部有校尉、司马。部下有曲,曲设军侯、千人;曲下为屯,屯设屯,屯下为队,队设队率、队史,队下为什,什有什;什下为伍,伍设伍:犯。行:指扰、冲、搅排列整齐的军阵行列,为军事用语。

(28)军尉:校之官。

(29)此句当为:“伍行,伍斩;什行,什斩……”

(30)甲首:(敌方)带甲士兵的首级。此处是讲对临阵脱逃士卒的惩处及对抓获逃亡士卒者的奖赏。

(31)环顾目:眼睛四面环视。北;败逃。

(32)蜡:错。

【参考文献】

1.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大通上孙家寨汉简整理小组:《大通上孙家寨汉简释文》,《文物》,1981年第 2期,第 22~26页。

2.朱国炤:《上孙家寨木简初探》,《文物》,1981年第2期,第 27~34 页。

3.李零:《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小议》,《考古》,1983年第 6期,第 548~553 页。

4.建钢a:《青海木简与汉代军队》,《文博》,1986年第1期,第43~50页。

5.建钢 b:《汉代军法内容新探——谈青海省大通县上孙家寨汉墓木简札记》,《青海社会科学》,1986年第 4期,第74~78页。

6.陈公、徐元邦、曹延尊、格桑本:《青海大通马良墓出土汉简的整理与研究》,

《考古学集刊》第五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293~315页。

7.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辑》,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31~43 页。

8.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上孙家寨汉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3年,第186~194 页。

9.《中国简牍集成》(青海省卷)〔标注本〕,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1361~1372 页。

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汉代简牍

〔解题〕

1978年7月,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下云台砖厂附近出土13枚可辨成文的汉代简牍,1~12 号为木牍 ,13 号为竹牍。其中1~6号木牍 为法律文书,1号木文意相对完整,其余则残泐甚多。1号13厘米、宽 5.8厘米;2号4.2、宽5 厘米;3号6.2厘米、宽4.5厘米;4号4.5厘米、宽8厘米;5号4厘米、宽7.5厘米;6号2.6厘米、宽5.5厘米。据木牍所载支纪,木牍所记事件应发生于汉哀帝元寿二年(公元1年)。

〔简文〕

荣成里徐谭十月十四甲辰□□以刀西里孙宣利□桑未宣(1)梁里徐竖十月十七丁未卖刀,□刃共伤(2) 何十八〼⏌ (3);永昌里未毋,十一月二人侍□,□刀刃□伤 里徐二〼;⏌不知何人,十一月六乙丑夕,以刃伤利成里孙子游□颊(4)头〼⏌。□ 强盗所□湖墓肠子皂一䇲(5)十七,俞君孙皂钱五十□〼⏌,卿(6)钱百一十,并直三千四百。牍1

〼□闻黑去(7)□□□〼_〼□□武坊未然而□□□⏌□幸会大□赏□⏌□请猥殴□□苦至自杀□□所疑有起居而犹殿之□□令相对□⏌牍2

〼□曰大邦新至〼⏌〼已□曰开者卒卒县赋□ □未府曰□□黠犯□至不

〼⏌〼□曰吏验事不□人〼⏌〼□良民□盗贼。 牍3

〼大□已〼⏌□□以宿过□〼⏌〼年入开尉摘⏌〼捕□□□□□〼⏌〼望]□明□功竝(8)仄□曰多〼⏌〼尽十一月盗贼文〼⏌〼□牍4

〼□□□□□⏌〼□归(9)行遣□〼〼⏌故乡里吏门□〼⏌〼□赋□犯□〼⏌〼□酒行家法有□〼⏌〼⏌〼⏌〼□□□□大门□□昌里〼□□有□□⏌牍5

〼人输府(10) 〼⏌〼五人输下邳(11) 〼⏌〼十三人输□⏌〼⏌〼十人盗〼⏌〼□人□□〼⏌牍6

〔校注〕

(1)未宣:李均明、何双全(1990)疑为“朱宣”。下文“未毋□”疑作“朱毋害”。

(2)同牍有“以刀”、“以刃伤”,故可据文意补为“以刃共伤”。

(3)十八〼:张廷皓(1984)指出秦汉法律文书中统计创伤的量词为“所”字,故“十八”应为“所”,即十八处。

(4)颊:李洪甫(1982)释为“赖”,张廷皓(1984)指出应作“颊”,指面旁。

(5)䇲:即“箧”,竹笥,内多放物。

(6)卿:李洪甫(1982)作“乡”,张廷皓(1984)指出应作“卿”,为被盗人的名字。

(7)黑去:黠,狡猾。牍3有“点犯”,指狡猾的犯人。

(8)竝:张廷皓(1984)认为似从从支,当为“效”字,“征验”、“考”。审图版,左右皆为“立”,故不取。

(9)归:李洪甫(1982)作“漏”,一字《中国简牍集成》(江苏省卷)(页 1856)指出似为“君”。

(10)输府:指审理案件,判处若犯人到官署去。

(11)下邳:属东海郡,今江苏睢宁西北。《汉书•地理志》:“东海郡……县三十八:郯、兰陵、襄贲、下邳、良成、平曲、戚、朐。”

〔说明〕

因2~6号木牍残渤过甚,故只标点1号木牍,其余照录释文。

【参考文献】

1.李洪甫:《江苏连云港市花果山出土的汉代简牍》,《考古》,1982年第5期,第476~480 页。

2.张廷皓:《江苏连云港市出土的汉代法律版牍考述》,《文博》,1984年第3期,

第29~32,82页;又载王子今、建钢等编:《纪念林剑鸣授史学论文集》,第265~27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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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见战国秦汉简帛法律文献整理与研究(出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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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类型:东方玄幻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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